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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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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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4〕64号)等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组织实施2025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招聘对象

1.参加本次招聘岗位1631个,招聘人数2398名。

2.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报考者对《岗位表》中有关岗位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可与招聘单位联系咨询。

3.除有政策依据的相关群体外,本次招聘面向符合岗位条件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社会人才。根据《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5〕39号)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毕业证书落款年度近3年(含毕业当年度,即2023年1月1日后毕业的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二、招聘对象、报考条件和所需印证材料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条件和所需印证材料。

1.招聘专科及本科学历的岗位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18周岁及以上(1989年8月13日至2007年8月12日期间出生),招聘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岗位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84年8月13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9年8月13日以后出生)。

2.报考人员为在疆服务期内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满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满12个月及以上。

3.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的工作经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中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4.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目期限、退役期限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户口簿、期满考核合格证书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确定于2025年8月份退役的除外);

2.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及尚未解除党纪、政务等处分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职称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未提交同意报考证明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7.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人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相关事宜。

有关报考政策规定、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详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三、报名

(一)报名渠道。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注册、报名、查询、缴费、打印准考证、笔试成绩发布等工作,统一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http://btpta.xjbt.gov.cn)进行。

(二)时间安排。

1.报名申请。2025年8月12日20:00至8月20日20:00,每人限报1个岗位。2025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将每天发布一次报名数据,供报考人员参考。8月20日18:00,报名窗口准时关闭。报考者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报考岗位条件,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招聘程序。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岗位的人员,须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应提供地(州、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退役军人须提供退伍原件、复印件。驻疆部队现役军人、在疆县乡(师市、团镇)工作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援疆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须提供与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2025年8月13日10:00至8月21日18:00。招聘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在2025年8月20日18:00前报名申请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改报其他岗位。2025年8月20日18:00后,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招聘程序。

3.缴费确认。2025年8月13日10:00至8月22日18:00。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打印《报名表》。逾期不办理网上确认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2025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的报考者凭低保证或其家庭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证明原件,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

考试费用包括:报名费15元,笔试考试费(两科)80元。

4.岗位调整和改报。笔试开考比例为1:3(岗位招聘计划数:缴费确认人数),其中,南疆师市招聘岗位开考比例可放宽至1:2,南疆团场招聘岗位可放宽至1:1,具体详见《岗位表》。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核减和取消招聘计划的情况,将于2025年8月24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公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报考者,可按规定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18:00至8月25日18:00。被取消招聘岗位且不申请岗位改报的报考者,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予以退费。

5.打印准考证。2025年9月8日至9月13日。已完成缴费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环节须出具笔试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报考者在整个招聘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招聘单位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机会。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内容。综合管理类。考试范围以《2025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2.时间。2025年9月13日9:00—10:3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30—12:30综合应用能力。

3.地点。疆内考点(乌鲁木齐市和兵团辖区各师市设置考点)。疆外考点(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青海省西宁市,湖北省武汉市)。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

4.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和须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的人员名单。2025年10月中旬,报考者可在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试。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不超过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到或大于1:3面试比例后进行面试。岗位招聘人数大于1人,面试未形成竞争关系的,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岗位招聘计划人数(如:招聘计划为1个,笔试合格且资格复审通过为0人的,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招聘计划为2个,笔试合格且资格复审通过为1人至3人的,核减招聘计划1个;招聘计划为3个,笔试合格且资格复审通过为1人至6人的,核减招聘计划1至2个)。

1.资格复审。10月中旬,须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的人员在报名系统内提交职位所需印证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放弃资格。各招聘单位进行线上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凡有关材料中的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以及未按照招聘单位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递补面试人员应按照递补人员比例在报名系统提交职位所需其他印证材料。通过资格复审并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公布。

2.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

3.面试记分。面试总成绩为100分,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且≥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2科共300分,按照核算标准,在汇总总分时将笔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即,笔试成绩÷3)。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其中:

1.采取“结构化面试”岗位。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并保留原始计算数值。

2.采取“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岗位。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其中,面试成绩中,结构化面试占面试总分数的40%,技能测试占面试总分数的60%,各项成绩均保留原始计算数值。

五、体检

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由参加体检的报考者承担。

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如有疑问,须自被告体检结果3—5日内,由体检组织实施部门另行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原则上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进行体检,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考察环节之前,如有报考者因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计划缺额时,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是否递补,按照该岗位报考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每个岗位只补一次,进入考察环节后,不再递补。

六、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单位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考察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政治上不合格者,坚决不予聘用。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聘用,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至1年,由各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对象实际确定,自签订聘用合同日期起计算。试用期间发现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不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情形的,以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聘用单位有其他要求的,按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确定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其他岗位,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离职或报考其他单位的,聘用单位须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放行。

九、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问责。考生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特别提醒: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在招聘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网站和服务号唯一官方渠道公布,请广大报考者及时关注。

本次招聘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上有关本次招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牟利的,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3.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 专业目录网址链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和校园招聘(部分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成绩和体检环节事宜的公告

根据2025年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和面向校园招聘(部分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要求,现将2025年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和面向校园招聘(部分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成绩和体检环节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书面体检通知书不再另行发放。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设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和低于考场平均分者均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二、体检工作

体检由师市人社局统一组织,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于78日(星期)上午730在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口集合,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三、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复检等有关事宜将在微信群内通知,请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考生前往体检中心服务台扫码入群。

四、体检要求

(一)体检前一天要素食、禁酒,晚上12时后不再进食,体检当日空腹(不吃早餐、不饮水),若因考生的原因导致体检结果不准确,由考生承担责任。

(二)体检勿穿戴金属饰品,女性体检时勿穿连裤袜及连衣裙,勿穿戴有钢圈的内衣。

(三)受检者不宜佩戴隐形眼镜,请自带度数合适的有框眼镜。

(四)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带队人员管理,遵守体检程序。

(五)考生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逐项检查,体检时,不得大声喧哗,严禁私自离队,须保持现场秩序。

(六)凡在体检中有意隐瞒疾病的考生,取消其体检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1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B06B11B12B23岗位)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名单

附件2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名单

附件3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岗位)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名单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76日            

2025年兵团第六师五家渠面向校园招聘(部分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有关事宜公告

      根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公告》工作安排,现将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就面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1.面向校园招聘笔试岗位(B06、B11、B12、B23)笔试成绩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按每个岗位拟录用人数1:10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详细名单见附件1)

2.“三支一扶”人员笔试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按每个岗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详细名单见附件2)

3.面向校园招聘剩余面试岗位(B07、B08、B09、B10、B13、B14、B15、B20、B21、B22、B53、B54、B55、B56)名单。(详细名单见附件3)

二、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2025年7月6日9:00(北京时间),参加面试人员必须于北京时间上午7:30前到达考点进行身份核验,8:00之后未到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禁止进入考场。

(二)面试地点: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五中学,

(三)其他事宜:请参加面试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准时参加面试,携带面试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已参加笔试考生需携带)到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五中学进行现场确认。

(四)面试形式:校园招聘B53岗位面试采取,采取“说课+专业技能展示”的方式进行,主要以说课为主,面试时间共计15分钟,其中说课时间10分钟,专业技能展示5分钟。校园招聘其余岗位和三支一扶岗位均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时间15分钟)。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设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和低于考场平均分者均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校园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仅作为进入资格审查环节的依据,不与面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三支一扶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次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三、说课、专业技能展示内容

(一)说课。考生需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五大领域课程,任选一领域进行说课,说课不得超过10分钟。(说课前需讲明年龄段、领域)

(二)专业技能展示。专业技能展示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自选声乐歌曲或儿歌自弹自唱二选一,第二个环节为自选舞蹈展示或现场绘画二选一。专业技能展示不得超过5分钟。考生须自行提前准备好乐器、伴奏(U盘)、纸笔等用具。

四、有关事项

1.请各位考生务必合理安排好时间,届时请按要求参加面试,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已参加笔试考生需携带)到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五中学进行现场面试,超过时限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2.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考试当日在公众号“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口公示栏进行公示。

3.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公告内容,本《公告》确定的时间、方式,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4.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0994-5804631

附件1: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B06、B11、B12、B23岗位)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附件2: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附件3: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岗位面试名单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

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系统岗位)面试公告

根据第六师五家渠市2025年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方案,经研究,现将2025年第六师五家渠市面向校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系统岗位)面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试相关事宜

1.线下面试时间:2025年6月14日10:00(北京时间),参加面试人员必须于北京时间上午9:00前到达考点,逾期禁止进入考场。

2.面试地点: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三中学

3.其他事宜:请参加面试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准时参加面试,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三中学进行现场确认。

4.面试采取线下面试,采取“说课+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主要以试讲为主,面试时间共计15分钟,其中说课时间10分钟,结构化5分钟。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设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和低于考场平均分者均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二、说课。随机抽选一题进行说课,考题均为高一年级相关科目。

(一)语文:1.题目一《插秧歌》(必修上册)

2.题目二《荷塘月色》(必修上册)第一课时

3.题目三《劝学》(必修上册)第一课时

(二)数学:1.题目一《3.3幂函数》(必修第一册)

2.题目二《2.2 基本不等式》(必修第一册)第一课时

3.题目三《8.5.2 直线与平面》(必修第二册)

(三)政治:1.题目一《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统编教材必修三)第二课第一框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2.题目二《我国的经济发展》(统编教材必修二第三课)第一框题《贯彻新发展理念》

3.题目三《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编教材必修一第四课)第一框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四)化学:1.题目一《电解质的电离》(必修一第一章第二节离子反应)第一课时

2.题目二《氧化还原反应》(必修一第一章第三节氧化还原反应)第一课时

3.题目三《物质的量的单位-摩尔》(必修一第二章第三节物质的量)第一课时

(五)物理:1.题目一《自由落体运动》(人教版必修第一册(2019版)第二章第4节)

2.题目二《牛顿第三定律》(人教版必修第一册(2019版)第三章第3节)

3.题目三《超重和失重》(人教版必修第一册(2019版)第四章第6节)

三、面试有关事项

1.请各位考生务必合理安排好时间,届时请按要求参加面试,超过时限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2.本《公告》确定的时间、方式,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3.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0994-5810192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五家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5年4月28日五家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赵友祥同志为五家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杨明超同志为五家渠市教育局局长。

(二)

决定任命:王勇同志为五家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

决定任命:陈静同志为五家渠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谢强同志五家渠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

决定任命:王承位同志为103团蔡家湖镇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五家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关于做好兵团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和资格复审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兵团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2025年4月13日22:00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信息网(http://btpta.xjbt.gov.cn)查询,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现将具体安排及注意事项公布如下,请考生做好相应安排。

一、笔试合格分数线

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两科成绩相加):兵团机关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100分;师市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90分;南疆团场、边境团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五类以上地区团场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80分。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三科成绩相加):师市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140分;南疆团场、边境团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五类以上地区团场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120分。

二、资格复审

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笔试最后一名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存在违纪、缺考科目的,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

(一)资格复审时间:2025年4月14日—21日,每天10:00-19:30。

(二)资格复审方式:主要采取线上审核的方式进行,考生按照报考职位要求,将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的扫描件(文件压缩包以“职位代码+职位名称+姓名”命名)发送至相应招录机关的电子邮箱(附件1),由招录机关进行核验。考生将材料发送到各招录机关后,务必电话确认是否收到。

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证件和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复审,须于2025年4月16日前书面告知招录机关。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均需彩色扫描件):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表(附件2)、笔试准考证、《报名表》、有效居民身份证;

2. 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3.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所在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 退役士兵须提供退役证及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5. 职位要求有从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书;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提供地市级以上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在兵团工作的连队(村、社区)“两委”成员应提供团场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需开具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同时提供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佐证材料;职位要求为中共党员的,应提交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

6. 选调生还需提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选调生报名推荐表》;

7. 招录机关和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三、递补

面试人选未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招录机关将从该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一)递补时间:2025年4月15日—22日,每天10:00-19:30。

(二)递补方式:招录机关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考生。考生按照报考职位要求,将相关证件材料的扫描件(文件压缩包以“职位代码+职位名称+姓名”命名)发送至相应招录机关的电子邮箱。请考生在此期间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丧失递补机会。递补所需证件材料与资格复审一致。

对无人报考或因报考人员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出现空缺的职位,兵团公务员局将于4月25日前组织面向社会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点击下载)

1. 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表


                      兵团公务员局         

                    202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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