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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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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15)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15)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六师五家渠昆仑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

二、整改时限

2024年12月底前

三、整改目标

烧结机无组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制定烧结机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明确各污染物排放源,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置;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烧结机车间封闭改造、烧结机各工段产尘点无组织集中收集、处理等各类治理设施建设投入运行,并达标排放。

(二)2024年底前按照钢铁行业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

(三)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监测,确保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五、完成情况

(一)2022年8月,企业已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烧结机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2022年11月,完成烧结机车间封闭和烧结机尾除尘改造,各类治理设施建设投入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二)2025年12月底前按照钢铁行业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

(三)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4-5672605

邮箱:lshbdcb@126.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2896719



第六师五家渠市

2026年2月9日


关于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7)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7)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兵团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中,第六师五家渠市和第八师石河子市大气污染治理未达整改目标问题。

二、整改时限

2025年12月底前

三、整改目标

持续改善师市空气质量,到“十四五”末,五家渠市和石河子市完成国家下达的PM2.5浓度下降至49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9%以内的目标。

四、整改措施

(一)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开展工业企业源头管控和治理。严格兵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产业准入政策。推进现有产业升级改造,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业炉窑、涉VOCs企业污染治理;2024年底前完成昆仑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日常监管。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对标国家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2024年底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三)加快推进“公转铁”和柴油货车治理。推动物流产业园区和大中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玛石铁路专用线(一期)建设、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站至昆钢站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完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四)深入实施扬尘精细化管控。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到2023年底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城市建成区3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做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与师市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

(五)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涉气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要求,合理确定企业绩效分级管控级别。严格实施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督促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在重污染天气频发时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督察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六)配合自治区研究建立兵地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和兵地环境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并严格落实。

(七)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组织师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兵地联合交叉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项工作有效落实。配合自治区推动鸿基焦化有限公司整改工作。

五、完成情况

(一)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并出台《第六师五家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持续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应用与动态更新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准入政策。加快铝后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推动装备制造行业绿色创新与高端化发展,深化精细化工行业生态化发展路径,系统推进工业节能降碳与能效提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与示范引领,强化技术改造助推工业低碳转型。完成工业炉窑整治工作;制定《第六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完成VOCs综合治理。2025年11月,昆仑钢铁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自验收,持续强化昆仑钢铁全流程超低排放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服务,推进企业进一步提升绿色化发展水平。指导昆仑钢铁、六师碳素、蒙鑫水泥、梅花氨基酸、恒信铝业5家企业完成高耗能电机淘汰工作并验收。师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无新增及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立项及建设,同时,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项目54个。推进6台煤电机组开展“三改联动”。

(三)加快推进“公转铁”和柴油货车治理工作。完成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站至昆钢站铁路专用线建设。积极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建成投运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3套,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实。

(四)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3000平方米及以上开工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要求,师市每年动态更新“乌—昌—石”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应纳尽纳,指导企业合理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对标绩效分级“创A晋B”,实施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管控,倒逼企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充分发挥智慧监管平台作用,对企业“生产-治理-排放”实时监控,切实发挥“非现场”执法效能,同时开展专项帮扶检查,强化监督管理,有序督促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落实。

(六)落实《“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的项目互商机制》及《乌鲁木齐市 昌吉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第八师 第十二师兵地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通过成立兵地生态环境部门同防同治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构建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同防同治体系。严格落实互商机制要求,对可能影响相邻区域大气环境的40个项目开展会商。

(七)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师市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及其补充优化的通知,于2023年、2024年分别科学修订《第六师五家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结合五家渠环境空气质量实际,严格按照标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加强兵地联合执法检查。配合自治区完成鸿基焦化有限公司整改工作。

公示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4-5672605

邮箱:lshbdcb@126.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2896719




第六师五家渠市

2026年2月9日


关于第六师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建立健全第六师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指导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全行业工业污染治理水平,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参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工业硅 电石 氯碱行业绩效分级与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多晶硅行业绩效分级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自治区重污染天气煤制天然气煤制液体燃料行业绩效分级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管理要求,结合我师实际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制定了差异化管控措施,形成了《第六师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29—202622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箱:704275551@qq.com

   址:第六师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

    831300

关于第六师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docx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9日-2026年2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新疆沃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禽畜粪便生产生物有机肥料项目

第六师六运湖农场五连

新疆沃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液体有机肥生产线,1条粉状有机肥生产线,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吨粉状有机肥,年产1万吨液体有机肥。项目总投资75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5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3.9%。

(一)施工期加强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粉状固体肥外购已发酵好的原料进行生产,搅拌、粉碎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液体肥发酵过程产生的NH3和H2S等恶臭气体采用“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15m高排气筒标准要求(NH3:4.9kg/h、H2S:0.33kg/h),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120mg/m3)。车间封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的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减少装置的跑、冒、滴、漏,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采取上述措施后,氨、硫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标准(NH3:1.5mg/m3、H2S:0.06mg/m3),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67t/a。倍量替代指标:颗粒物0.134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生态恢复治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B级标准后,冬季在污水池储存(80m³),夏季用于厂区绿化。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机油及废活性炭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危废贮存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备的防渗层划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为一般防渗区;厂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用地面水泥硬化为主。

一、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六运湖农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2

新疆惠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番茄酱生产配套锅炉改造项目

105团4连

新疆惠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105团4连新疆惠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院内建设锅炉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企业锅炉房内原有1台20t/h燃煤锅炉、1台35t/h燃煤锅炉及配套建设的煤场、渣场及其他设施;在拆除后的原址新建1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1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用于供给番茄加工生产用蒸汽。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6.25%。

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科学论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机械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次拆除原有1台20t/h燃煤蒸汽锅炉、1台35t/h燃煤蒸汽锅炉,新建1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1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烟气处理措施,燃烧烟气分别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20mg/m3、50mg/m3,林格曼黑度不高于1级),同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4〕14号)中要求(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进行补充;软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排入现有污水站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标准》(GB/T25499-2010),出水用于胡杨林绿化灌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气浮+ABR反应池+好氧+二沉池,处理规模为400m3/h。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周期为3年一次,更换后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105团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3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海分公司煤改气项目

芳草湖农场十三连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芳草湖农场十三连,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海分公司厂区现有锅炉房内建设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企业锅炉房内原有6台20t/h燃煤蒸汽锅炉及配套建设的煤场、渣场及其他设施;在拆除后的锅炉房内新建3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用于供给番茄加工生产用蒸汽。项目总投资2793.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4.15%。

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科学论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机械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次拆除原有6台20t/h燃煤蒸汽锅炉,新建3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烟气处理措施,燃烧烟气分别通过1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DA003),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20mg/m3、50mg/m3,林格曼黑度不高于1级),同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4〕14号)中要求(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进行补充;软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排入现有污水站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排放标准限值,出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气浮+ABR反应池+好氧+二沉池,处理规模为200m3/h。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周期为3年一次,更换后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芳草湖农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4

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公告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关于兵团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延期的通知》(兵环函〔2025〕63号),第六师生态环境局受理了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经审查,该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现向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相关信息如下:

许可证编号:6606030005

单位住所:新疆五家渠市城区东工业园区纬五街所2531号

法人代表:朱深圳

设施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城区东工业园区纬五街所2531号

经营方式:收集、贮存

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900-045-49

经营规模:2000吨/年

有效期限: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初次发证日期:2025年9月3日

关于调整五家渠市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


关于调整五家渠市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

2026年第1


为保障五家渠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五家渠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

一、主城区及周边禁放区域

禁放区四至范围:东至S21线,南至迎宾路,西至西林路/军垦路,北至纬一路(详见附)。

二、其他重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区域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家渠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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