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邻里纠纷积怨气 人民调解促和谐
(通讯员 郑怡芳 王玉娟)“遇到纠纷还是得找人民调解,如果没有你们的调解,我们两家还不知道要闹到什么程度呢,真的很感谢你们。”当事人代某和梁某在106团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近期106团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了一起邻里纠纷,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了矛盾的升级。
案情简介:代某和梁某是106团某平房小区的前后邻居,代某为了修缮房屋,在没有与梁某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将梁某建在他们两家公共道路上的一段围墙推倒,梁某得知此事后,找代某理论,梁某认为代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代某也主张梁某多年占用两家的公用道路建设围墙,同样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争执不下,遂向106团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专职人民调解员迅速介入处理,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调解员组织两人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和以往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讲解,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梁某表示对于代某私自推倒围墙的行为不再追究;代某也向梁某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梁某只要不影响自己房舍安全和出行便利,均不予追究。
典型意义:邻里纠纷往往是因为一些小事作为导火线引起的,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想办法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沟通,互相理解、互相让步,只有这样纠纷才能得以化解。此外,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既要以理服人又要以情动人,以法为据,通过积极的沟通和耐心的劝导,引导当事人冷静下来进行协商、打开心结,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